长春中院田松受贿图)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前岗乡孟胡屯(村)党支部书记姜长国向长春中院执行局法官田松行贿100万元,在田松帮助下,2013年11月12日将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六宗土地使用权违规将价值6000万元的土地拍卖、执行到张银龙名下。因此,给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经理马福江对长春中院执行局的程序违规、办人情案极大不满并连年上访、上诉、举报。2019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田松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下面,给众读者梳理一下田松受贿这100万的来龙去脉……
一、当事人张银龙
张银龙是上海人,房地产商。 2010年1月4日张银龙与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德惠市粮油农用物资综合批发交易市场项目协议书》,后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并产生纠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2012年4月张银龙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办案法官为田松,张银龙让长春市农安县前岗乡孟胡屯(村)党支部书记姜长国做代理人,并给姜长国提供大量“公关费”。打点当地所需要的关系、贿赂主要官员。姜长国通过张庆延认识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长曹丽华,曹丽华将姜长国介绍给田松。2013年3月左右,姜长国向田松行贿100万元。二、行贿者姜长国姜长国,1968年6月5日出生在吉林德惠。是长春市农安县前岗乡孟胡屯(村)党支部书记,该人通过贿选当上村书记以来欺上压下、弄虚作假、无钱不贪,为了自己利益违规做代理人、经纪人。向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科副科长程天民、德惠市政府官员曲官义、长春中院原法官田松行贿和侵占集体财产。2012年4月23日,姜长国向准备收回德惠市建设街兴隆花园的六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官员曲官义行贿5万元;同月,姜长国为一个案件向德惠市法院法官程天民行贿5万元,在程天民的帮助下,姜长国得到了长发村村委会部分房产抵欠款和利息; 2014年3月,姜长国为刘凤梅、苏慧君执行案又向程天民行贿10万元;2013年3月,姜长国为了张银龙申请土地执行向长春中院法官田松行贿100万元,11月12日长春法院执行局违规将德惠粮食房产公司土地使用权违规将价值6000万元的土地拍卖、执行到张银龙名下......三、长春中院田松田松,山东章丘人。大专毕业后分配在长春检察院工作,随后调到长春中院执行局工作。2013年3月,姜长国为了张银龙申请土地执行向长春中院法官田松行贿100万元,田松受贿100万后,不知道又贿赂了执行局长还是主管副院长,但在六七个月后的11月12日,长春法院执行局违规将德惠粮食房产公司土地使用权违规将价值6000万元的土地拍卖、执行到张银龙名下。长春绿新公司因为欠工程款本息600万元,2017年尹丽杰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却在田松的活动下违规执行走了价值近一个多亿的土地。至于尹丽杰与田松以及长春中院其他法官、院长有没有利益输送关系不得而知。但田松以及其利益法官、院长之所以敢冒险、违规甚至违法因为600万的标的执行走一个亿的土地,没有利益是令人怀疑的。怀疑虽然不是证据,但是检察院、纪委、监察委、公安局破案的主要线索。2019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田松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编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从此可见,吉林人大做出免去田松审判员职务是欠妥的。长春中院田松以及执行局、长春中院主要负责人应该根据《法官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其利益关系的同事、执行局长、主管副院长也应该进行查处。该处分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刊吉林讯: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