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2014年就已无司法鉴定资质,却违法鉴定
经河北省司法厅回复,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未登入2014至2017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河北省司法厅于2015年8月网上公示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暂停营业,程常德(身份证号130102194306070315),郝淑珍(身份证号130102194411061840),杨洪武(身份证号130105197110301233)相应不能接受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开展执业活动。
2010年4月,李立找到张宝林办理河北智华博立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执照,费用13300元(证明附后),该工商代办公司伴生业务为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而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是依托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而产生。2015年11月,程常德、郝淑珍、杨洪武以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名义,在没有司法部门注册和税务局的资质认证,没有河北智华博立公司任何账目及会计凭证,不能遵照最基本的“票、证、帐”齐全的鉴定规则的情况下,出具了河北宏泰(2015)鉴字第83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作为唯一“有效”书证直接认定石家庄容川竞发商贸有限公司对河北智华博立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该业务不真实,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涉税四十七万余元)。该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采用“确认”,并作为唯一有效书证导致河北智华博立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在2016年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不仅违法,而且胆大越权,因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由法院或者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无权就“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没有公司账目、票据、记账凭证,报告鉴定人程常德、郝淑珍当时均逾七十高龄,另一鉴定人杨洪武不是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主要员工,而是石家庄洪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程常德也兼任石家庄洪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管,杨、程二人于2019年6月11日忽然退出)。报告存在没有鉴定资质、逻辑主体明显错误、数据统计存在错误、伪造签名等明显漏洞。
田华反复向鹿泉区公安局请求查实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非法鉴定的具体操办程序、是否鹿泉公安直接委托,要求查证并出具鹿泉公安局财务的委托费转款证明及宏泰司法鉴定中心向鹿泉公安开具的发票,请求立案侦查个别警员是否涉嫌徇私枉法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但至今没有任何回应。更有甚者,在田华多次投诉下,鹿泉区公安经侦虽亲自于2018年11月在司法厅查询到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违法犯罪信息后却无动于衷毫无作为,既不追究违法者的违法责任,也不对被“骗”走的鉴定费用进行的追赔。也许被骗走的不是个人口袋里的钱,就不值得心痛,还是其中另有更大隐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条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的,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从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并向被选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委托书”、“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二、河北二地公安经侦三年内被骗超百万,更引人注目的是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报告究竟制造了多少违法枉判的案件?相关责任人为何逍遥法外?
无独有偶,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无资质却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违法行为长期延续,网上可查到其明目张胆地违法鉴定全部在邯郸(主要为武安市)和石家庄(鹿泉区4起,新乐1起),这就不能不让人联想到李立岳父的学生,现任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钱姓副总队长当时分管工作区域主要为邯郸武安市。现将网上查询到的有据可查其他有关案件罗列如下:
1、2017年9月14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经过“竞争性谈判”,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中标88万元为武安市公安局经济案件司法鉴定,20日历天履约完毕(河北政府采购网采购中标编号0413048120170914006);
2、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404号。2017年,被告人胡保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人,协议金额1387000元,集资人实际缴纳资金1387000元,未归还1291500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3、2016年9月18日刘晓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截止案发集资金额达5549万元,已归还本金1109万元,未归还4440万元。
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刑终39号。2016年11月,彭忠朝、张子荣、张园园、李乃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经河北省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2015鉴字第15号、33号),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共涉及集资户278人,共集资2685770523元,已退还资金本金1413269917.37元,共支付集资利息725337187.09元,未退还集资本金1269500605.63元。7、2016年6月22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李红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集资资金借款协议金额66680250元,集资人实际缴纳资金66279500元。
4、2016年8月25日李彦平、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份的会计账簿资料进行审计,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共涉及集资户2032人,共集资2760094504元,已退还集资本金1413269917.37元,共支付集资利息725476687.09元,未退还集资本金1346824586.63元。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2015)15号、30号、79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李云香以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存款的数额及吸收存款的资金用途。邯郸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非法集资数额是依法经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审计得出的结论,客观、真实、有效,应予采信。”
5、2016年刘利梅、段成锁、靳更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鉴字第01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1月—2014年8月期间,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户278人,涉及资金2682770523元,已退还集资1413269917.37元,支付利息725337187.09元,未退还集资资金金额1269500605.63元。 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鉴字第08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1月—2014年8月,中间人刘利梅组织、指挥他人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吸收公共存款,涉及资金合同金额520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4964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4954万元。
6、2016年9月18日刘晓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截止案发集资金额达5549万元,已归还本金1109万元,未归还4440万元。
7、2016年6月22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李红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集资资金借款协议金额66680250元,集资人实际缴纳资金66279500元。
8、2016年6月22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连庆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173732977元。
9、其他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的部分案件
(1)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32号 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第200号 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54号 闫绍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390号 孙二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第228号 段某明、张某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6)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刑初第129号 郑宝忠、王尊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7)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号 张香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8)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403号 赵晓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9)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56号 王鑫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0)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33号 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1)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刑初86号 李宁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2)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196号 张海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刑初75号 枟秋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刑初16号柏艳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5)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韩保英、韩保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
(16)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142号 李炳照职务侵占案
(17)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45号 陈林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8)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30号 孔军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9)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74号 杨华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第216号 张某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1)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289号 闫彩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2)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刑初字第247号 王冬冬、杨丽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3)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刑初62号 安红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4)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37号 李晓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刑终117号 温增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
以上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明显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非法经营罪,甚至涉嫌合同诈骗罪,但被骗的对象却是公安机关。而且如此明显的被骗,被骗者却无人察觉,无动于衷,实在令人费解,如此“好骗”的智商,不知这二地公安经侦如何查办经济案件?!尤为重要的是,一个非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到底如何保证真实性、可靠性?那些数额特别巨大(甚至高达近二十七亿)的案件涉案金额竟是根据犹如假冒伪劣的地下黑作坊的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而定,而且根据网上可见的意见书编号,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应该是出具了大量的网上无法查看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造成了多少枉法判决,侵吞了多少国家资产,是谁在后面为河北宏泰当巨大保护伞,以至于河北宏泰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当真细思极恐,令人毛骨悚然!!法律的尊严何在???
恳请领导主持正义,查明真相,还无辜者清白!!!
举报人: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