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

村官应为民之父母而不应是任性和村霸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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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下官地村,贿选升任村书记兼主任的杨玉善,未经村民协商擅自引市自来水公司的打井队,在没有松山区和赤峰市水利局的规划和批文情况下,要打三眼深水井取地下水,供35公里外的城区用水(有视频资料),被村民阻止。村民王学明到了松山区、赤峰市两级水利局查询,问我村有无此打井项目,水利局领导说“目前还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取水许可证,都不可以取地下水,如发现你可以举报”。(我们有咨询录音),结果村书记兼主任杨玉善非但不考虑自然水源一旦超采枯竭,会直接危及到几个自然村几千人的生活和饮水安全。而是变本加厉欺骗上一级领导,擅自改动打井规划,甚至申请动用警力打压拦阻打井的村民,使十几位民被无辜羁押长达十几天之久。

据村民手持的证据据实反映:村副书记王凤龙(也是上一届村主任,2016年因贪污村里的公益林补贴款问题,由于其保护伞将其罪名变性为挪用公款,上级领导将大棒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仅受到了党内纪律处分),村会计陆海丽(任村会计多年),多年来在个别领导的保护伞下,以权谋私,拉帮结派,多次贪污国家下拨的各类资金和款项,因为村务账目一直不公开,村民不知道国家都下拨过哪些款项,后来因为他们内部分赃不匀闹矛盾,贪腐问题才暴露出冰山一角,经查证主要事实有:

 一、2008年国家拨给村里9.58万元教育基金被杨玉善、王凤龙、陆海丽三人私分。(有王凤龙录音为证)

 二、.2019年,国家投资滴灌项目237.3万元,建高标准农田,当时杨玉善刚上任书记不久,就多上报200亩土地,建设时偷工减料,致使项目失败,不但不能用,反而损毁农田严重(有视频资料),土地破坏状况有视频为证,国家投资237.3万元资金打了水漂,仅仅在村头竖立一块项目标牌,象征已经完成了国家投资滴灌项目。

三、2009年王凤龙将村里约10来亩的杨树林(树木均已成材)利用职务之便,拱手送给王学彬,把王学彬原来从村里拍卖取得的林地,一并办理了一个林产证,王凤龙和王学彬二人利用这个林权证,从银行抵押贷款30余万元,贷款被他们个人用掉了,贷款后,二人故意不还贷款,故意让银行起诉执行抵押物(即村里被送人的树林子),王凤龙伙同他人共同侵吞集体财产高达20余万元。

四、2013年杨玉善主管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杨玉善以婴儿出生与准生证不符为由,向村民敲诈勒索。从村民雷友家索要所谓“罚款”2000元,向村民刘云超索要所谓“罚款”5000元,均被其装进自己腰包,有证人作证。

五、2012年,我村遭遇百年不遇的雪灾,大雪压垮了村民多个蔬菜大棚,上报受灾大棚时,虚构受灾户,虚报多个受灾大棚,上级将受灾情况普查后,下拨82000元救灾款,这笔钱被王凤龙等人私分,没有救济大棚受灾户,也没给灾民救济补贴。有镇政府文件证实附后。

 六、2013年国家给我村的打井项目,我村会计陆海丽弄虚造假,欺上瞒下,向上级虚报井深米数,将实际井深28米,报呈上级80米,直接骗取国家打井项目款46600元。我村委会主任王凤龙,伙同他人将30米水井虚报80米,直接骗取国家项目款4万余元,另外,还伙同他人将红花沟粮站的变压器移花接木,说成是自己购买的安装的变压器,直接骗取国家项目款7万余元。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贿选的村主任兼书记杨玉善,在竞选之初就动机不纯,他的思想里并没有任何为民概念。备选后或者选举初衷为本村百姓谋福利。而是把村支书和主任这个职务当做跳板,进行敛财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切身利益为抓手,利用欺上瞒下的手段,贿选成功后,又伙同其他几位同样是贪腐、明目张胆的贪污损害国家利益的村干部,对她们的贪腐行为有异议的村民进行打压报复。这样的做法从形式上就已经说明这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村霸行为。她们的脑子里根本没有国家、集体、村民的利益,在她的眼里只有贪腐、敛财鱼肉村民。

试想:这样的几个村干部一直放任下去,有关部门不给予有效的监督和制裁的话,长此以往那么我们的农村会成什么样,大家可想而知。就打三口井这样一个简单的事件,为什么区、市两级水利部门主管在调研和策划上,并没有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下官地村进行打井项目规划,而事实却是被村书记杨玉善几个人擅自做主,居然无视水利主管部门的规划善改打井选地,居然敢欺骗上级部门出动警力,对阻拦的村民进行武力羁押,这简直是一场自作自演违背公理的闹剧。

我们在细想一想,究竟谁给杨玉善一伙这么大胆子,一个村书记竟然敢擅自改变水利主管部门的规划。如果不是钱权利的驱使杨玉善一会能有这么大的胆子吗?

对于自然水源的使用权国家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地下水资源与土地是没有关系的,水源属地村民是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地下水源、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本案的情况,一方在使用方的土地上打井,但必须征得使用方事先同意的,况且打井的行为也必须没有影响使用方的正常生活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需要补充一点的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使用方取水使用的行为,妨碍了使用方对土地的使用、以及生活进行了影响和危害,那么一方就应当另寻水源,而需给使用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从上面的法律解释和条款里我们不难看出,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下官地村的村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土地、河流、水源是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的(比如:筑坝、防汛、治理、规范、合理使用河流和地下水资源)。但是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杨玉善几个村干部事先没有征得使用权的广大村民协商、表决、同意。竟然在没有区、市两级的水利主管部门的科学探测、规划、许可,擅自改变提取地下水资源的方案,一度给村民造成水危机和生活恐慌,还对阻拦的村民进行暴力制裁。其行为真是胆大妄为、为所欲为至极。村书记杨玉善几个人的做法是胆大妄为?还是私利熏心?还是极端的法盲?抑或是只顾私利视村民的生计于不顾?究其根源就是监管部门放纵的结果?这样的村干部还配在村里任书记吗?还能替村民谋福利吗?

习总书记说过:“百姓生活无小事”。笔者希望相关的主管部门,该认真倾听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下官地村的村民的反映和心声。对因此事造成饮水危机感和恐慌的村民进行心理和理论疏导,对于贿选的书记兼主任杨玉善的几个村干部应该细查问责,不给任何一个贪腐的村官干部贪腐和鱼肉村民的机会。

——农村的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每一个人包括上级主管部门都有责任有权利,对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负有责任,农村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是我们国家在大的战略上重要环节。农村的繁荣稳定是我们国家领导人的愿望也是迈向强国之路重要基石。

最后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多倾听民意,每一个细微环节的贪腐都会影响我们国家的战略和长治久安,我们期待这些贪腐的为所欲为的村干部败类能够早一点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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