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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竟如此办案 ,究竟谁在践踏法律的尊严制造冤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周刊 发布时间:2019-08-10 字号: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与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互相勾结,人为假鉴定,人为迫害受害人田华,人为践踏法律,人为制造假案。

二、鹿泉区检察院、鹿泉区法院人为违背法定办案程序,人为践踏法律,人为迫害受害人田华,以河北宏泰假鉴定制造莫须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人为制造假案,判其十年有期徒刑。

三、石家庄市中院两次撤销鹿泉区法院判决,发还重审,在第二次鉴定结果仍无法证明田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鹿泉区法院人为违背法定办案程序,逐利执法,有罪推定,枉法裁判,践踏法律,人为制造假案

 

一位被公检法司法腐败迫害受害人的举报申述控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区人大、区政法委、区纪委监委:

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河北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省纪委监委、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委、中央巡视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举报控告人:田华,女,19709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99号,身份证号130103197009250328,电话13731165888

被举报控告单位:1、原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建林、司法鉴定人程常德、杨洪武、郝淑珍

2、鹿泉区公安局“制造本假案”干警王瑞平、刘杰、刘会国

3、鹿泉区检察院“制造本假案”检察官任玉清

4、鹿泉区法院“制造本假案”的相关人员(1)(2016)冀0110刑初186号判决、判刑十年制造假案的审判长李惠菊、审判员李波、高峰。(2)(2018)冀0110刑初243号判决、判三缓四制造假案的审判长李占军、陪审员李箫、陈晓蕊。

上述四被控告单位,从受案、立案、侦查到司法鉴定及批捕、公诉和三次一审,均存在重大司法腐败,互相勾结,逐利执法,人为违背法定办案程序,人为迫害受害人田华、人为制造假鉴定结论、人为有罪推定、人为枉法裁判、人为制造假案,两次被中院发回重审后,仍以法权再次践踏法律,人为制造判三缓四假案。

举报控告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彻查上述四被控告单位在制造本假案中的相关人员的人为违背法定办案程序、人为进行假的司法鉴定、人为逐利执法、人为不作非法证据排除、人为有罪推定枉法裁判、无视中院一案两次发还重审建议,人为制造假案、人为践踏法律等一案的查处。

二、请求依照党政、法律监督程序,追究上述四被控告单位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三、要求向社会公布调查及查处结果。

举报控告事实和理由

    本案被告人田华(本假案受害人),女,19709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河北省优抚医院主任医师,20105月与李立二人合股投资、注册河北智华博立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企业负责人李立,质量管理人金林建,地址:鹿泉区大河镇孟同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54491091F;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号:冀201010111。该企业系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经营范围:医疗器械19项、办公用品、计算机及设备、家用电器、家具、通讯器材、日用百货、土产日杂、体育用品、软件开发、网络工程施工及维修等。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品、器械品种多,价格从几元到几千元不等,当时在获取进项票时大部分无法及时附票,在达到一定款数才附票,很多商品只能开在一起,故可能出现物票不相符,但都是实物交易,每笔票据都报与会计,完全是公司单位职务行为,而货物购销有人证、物证,只有少部分是自己工作职责行为所致,根本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一、公司股东、办税人李立诬告:

在公司运营中两个股东之间出现意见和矛盾,万万没有想到企业负责人、办税人(股东)李立恶人先告状,依仗公安关系网,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据向鹿泉区公安局报案。鹿泉区公安局与李立串通,勾结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人为违背法定办案程序、制造出“田华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假的司法鉴定。(特注:事后得知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见《河北省司法厅》的公章答复文件为据)。铁的事实证明鹿泉区公安局与李立、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互相勾结,为陷害田华人为制造假的司法鉴定结论。鹿泉区法院以此“假的鉴定结论”判田华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被石家庄市中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还重审。

二、鹿泉区公安局骗取国家财政款付假鉴定费,人为制造田华虚开增值税发票假案的事实:

因上述李立系河北智华博立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办税人,为泄私愤勾结鹿泉区公安局关系网,报案称“我认为我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鹿泉区公安局与李立、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三方不顾本案事实真相,互相勾结,人为违背法定办案程序、人为骗取国家财政款付假鉴定费。明知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在没有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为迫害田华,人为践踏法律,人为制造假的鉴定结论。

1、鹿泉区公安局在接李立报案后,本应依法引导报案人向鹿泉区税务局报案,而仅凭报案人的口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就立案,可见李立与公安局关系网是何等的强大!

2、鹿泉区公安局于20151028日立案(见立案决定书),于2015116日就委托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试问查一个经营了五年的所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企业的运营状态竟只需8天时间?

3、鹿泉区公安局明知河北省司法厅于201585日在《河北法制报》依法公布的名册中无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该中心已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竟于2015116日与该鉴定中心签订了委托鉴定授权,可见鹿泉区公安局为了迫害田华,竟人为践踏法律,全国罕见。

在鹿泉区公安局与报案人李立、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三方互相勾结的基础上,人为制造了假的司法鉴定结论。

4、假鉴定结论被推翻后,鹿泉区公安局又委托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鉴定结果并没有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写明“仍有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其他问题”及报告第7页倒数第2行写明:“货款与发票金额相差十元”等,该鉴定并没有确定田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结论。以此模棱两可的没有明确结论的所谓鉴定,鹿泉区法院将原判有期徒刑十年,改为判三缓四,是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是人为践踏法律的行为。

5、鹿泉区公安局不但互相勾结人为践踏法律制造假鉴定,而且两次鉴定(一次为假鉴定),骗取国家财政支出鉴定费。

     以上5条证明,鹿泉区公安局为了其关系网的利益,以“莫须有”罪名,不顾本案事实真相,人为违背法定办案程序,人为制造假司法鉴定,立案8天申请司法鉴定,两次骗取国家财政支出鉴定费,是人为践踏法律的行为。

三、鹿泉区检察院人为渎职:

鹿泉区检察院在假司法鉴定的基础上,错捕、错诉,而且在开庭前不给被告人起诉书。不但对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人为渎职失策,而且对法院错判十年,人为地失去了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检察职能。

1、当公安局申请批捕时,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哪里去了?

2、对公安局申请批捕材料中的唯一“假司法鉴定”为什么不审核?检察职能哪里去了?

3、鹿泉区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的司法意见完全是人为有罪推定,检察职能哪里去了?

4、检察院在公安、检察、法院三层司法检察、提审、庭审、质证等环节中,人为渎职。如果说尽到了检察义务,对错误重判田华有期徒刑十年,为什么不抗诉?在第三次开庭前,对认定的涉案金额有所变动之后,不给被告人田华起诉书,可见违背法定办案程序,人为践踏法律。

以上4条事实证明鹿泉区检察院对田华假案的公诉不是工作失职,而是人为渎职和践踏法律。

四、鹿泉区法院人为制造假案的事实

1、鹿泉区法院人为包庇本案同案、股东、办税人李立,对李立自己承认用公司80万元购手机、逃税和虚开发票等不追诉。在公诉方提交第一份假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注重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人为有罪推定,违背法定办案程序,人为制造假案,以假的司法鉴定判田华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被石家庄市中院撤销判决,发还重审。

2、发回重审后,鹿泉区法院又以检察院提交的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所谓的“司法鉴定”开庭审理,该司法鉴定没有指出田华虚开发票,鉴定结论写明“货款与发票金额相差十元”、“仍有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其他问题”,对这样一个模棱两可的所谓二次司法鉴定,法院仍不顾第一次人为判十年假案的重大过失,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新的证据证明情况下,仍人为有罪推定,判田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鹿泉区法院第二次判田华有罪,中院认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发还重审。万万没有想到鹿泉区法院在没有新的合法证据情况下,第三次判田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田华第三次上诉。

4、鹿泉区法院在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田华庭审中,对公安、检察院提交的“假司法鉴定”和存疑证据全部予以认可,而对被告人田华及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和出庭证人,全部不予认可。完全是枉法裁判,有罪推定,人为制造假案。

5、鹿泉区法院在三次庭审后的判决书中,对公诉方的证据这样写道:“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第52条,仅是确认了河北冀祥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员的执业证书两项,却没有确认鉴定结果,因为该鉴定没有鉴定结果!

6、同上,“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第23-36条中的《公安办案说明》,怎么能作为证据使用?特注:由于公安曾人为造假,提供的河北宏泰假鉴定已被推翻,办案说明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7、鹿泉区法院枉法裁判,人为践踏法律,对田华及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和出庭证人,判决书中4-67-9证据,法院全部不予认可。请问,法院为什么三次开庭对公安局、检察院提交的假司法鉴定和存疑证据照单全收???却对于被告人及律师的证据和出庭证人、以及证人供词出现变化全部不予认可???被中院两次撤销,两次发回重审,法院仍以法权再次践踏法律,第三次制造假案,在全国实为罕见。

8、本案所谓被告田华代理律师作无罪辩护时,重申田华系合法公司法定代表人,每笔货款交易人证、物证在案,是公司单位工作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法院不予认可。特注:本案报案人李立(公司股东、负责人、办税人)自己承认2012年用公司80万元购手机等,并于201919日向税务局补交税款116千元,为什么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用公司款购买手机等(有人证出庭),判决书就认定为没有交易,全部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9、鹿泉区法院逐利执法,三次人为制造田华假案,对田华判十年后被中院发回重审,又两次改为判三缓四,并对田华共罚没609641元。

     综上所述,鹿泉区法院以田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认可假的司法鉴定,是为了腐败关系网的利益,人为迫害受害人田华,三次枉法裁判,逐利执法,人为制造假案践踏法律。

上述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与鹿泉区公、检、法互相勾结,人为制造假案践踏法律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多条规定,严重践踏法律和宪法尊严。

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委、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在全国扫黑除恶,一案三查,彻查公、检、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彻底铲除司法腐败,对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违背法定办案程序、逐利执法、枉法裁判、有罪推定制造冤假错案零容忍。一百减一等于零的道理指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祖国朗朗乾坤下,在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检法三级互相串通,制造假鉴定和一案三次制造假案,人为迫害受害人田华,三次错判被中院两次发回重审,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在全国法制历史上实在罕见。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向上述党的中高层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以上举报控告请求,请依纪依法督查、督办此假案。

中国14亿人民、96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河北石家庄市鹿泉区公、检、法为何如此黑暗?中国的法律在鹿泉区难道无效?

 

 

                            举报控告人:田华(本假案被告人)

                             2019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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